清至民国内蒙古土默特地区的水权交易——兼与晋陕地区比较
作者:张俊峰 上传日期: 2017-08-15 阅读次数:

摘要:在内蒙古学者整理出版的土默特地区契约文书中, 有45件是以水权交易为主要内容, 其中展示了清乾隆以来直至民国初期当地普遍的水权交易行为。受清代国家政策的制约, 蒙古土地和水是不允许买卖的, 蒙民通过私契的形式, 采用租、典、佃的方式将水权转让给自内地移入的汉民使用, 完成对水权的交易。就本质而言, 将水从土地上分离出来进行单独交易, 晋陕两省自明万历以来就已经出现。蒙地自乾隆五十六年 (1791) 开始出现的水权交易契约文书, 与山西介休乾隆三十四年 (1769) 买卖水权的官契内容一致, 显示了区域之间的内在联系, 可视为内地水权观念在蒙地的一种移植。从以土地为中心到以水为中心, 凸显了明清以来北方区域社会日益强烈的水权观念, 是理解乡土中国社会经济变迁的一条新路径。

关键词:内蒙古; 土默特; 水权交易; 契约文书;

来源:《近代史研究》2017年第3期

点击下载:$doc.srcFi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