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田野·社会丛书第二辑出版
作者:社会史中心 上传日期: 2018-09-27 阅读次数:

 “田野·社会丛书”第二辑 目录


  行  龙:《以水为中心的山西社会》

  胡英泽:《凿井而饮:明清以来黄土高原的生活用水与节水》

  张俊峰:《泉域社会:对明清山西环境史的一种解读》

  苏泽龙:《晋祠稻米:农业技术与乡村社会变迁研究》

  周  亚:《晋南龙祠:黄土高原一个水利社区的结构与变迁》

  李  麒:《社会变革时期的财产纠纷与诉讼实践:Y市法院1950—1965年民事档案实证研究》  


  行龙:《以水为中心的山西社会》

  内容简介:

  山西之长在于煤,山西之短在于水。煤和水是山西区域社会历史变迁的核心因素,也是研究山西区域社会的突破口。从社会史的角度研究山西水资源问题,就是要克服过去“就水而水”,以水利工程和技术为主的单一框架,建立“以水为中心延伸出来的区域性社会关系体系”,勾连环境、土地、森林、植被、气候等资源要素及其变化,进而考察由此形成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组织、规则、象征、传说、人物、家族等社会生活和社会变迁的“整体的历史”。本书内容涉及水利社会史研究的理论方法、河域泉域、湖泊存废、分水争水、水权水案、水利水患、礼治制度、家族祭祀等多方面,意在建立“以水为中心的山西社会”的基本研究框架。

  

  胡英泽:《凿井而饮:明清以来黄土高原的生活用水与节水》

  内容简介:

  “凿井而饮,耕田而食”是中国传统乡村日常生活的写照,作者利用文献考证和田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搜集了大量碑刻和访谈资料,对水井、水池、旱井、守战、水质、节水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考察,细腻地刻画了黄土高原日常生活用水的具体实践图景。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一个研究乡村社会的新概念——生活用水圈。生活用水圈是对黄土高原乃至北方乡村社会具有主导性、统摄性地位的生活用水与社会关系的概括与解释,具有一定的开创性。

  

  张俊峰:《泉域社会:对明清山西环境史的一种解读》  

  内容简介:

  泉域社会是山西水利社会的一种重要类型,是在类型学视野下开展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的一个积极尝试。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有“山西泉水之盛堪与福建相伯仲”的评价,与当下人们观念中山西水利资源匮乏的印象形成了鲜明对比。山西水资源的古今历史变迁与地域社会的发展有着内在的关联,以水为切入点,是整体审视山西区域社会历史变迁的一个新视角。本书充分挖掘和利用了山西泉域数量丰富、种类多样的水利碑刻、契约文书、渠册水册、族谱档案等民间文献,以实证研究和专题研究结合的方式,充分展现了山西这个水资源日渐匮乏的省份,明清以来围绕泉水资源开发所形成的水环境、水产业、水组织、水政治、水制度、水文化和水信仰,力图以泉域社会为例,建构起水利社会史研究的基本知识体系。

    

  苏泽龙:《晋祠稻米: 农业技术与乡村社会变迁研究》

  内容简介:

  “千家溉禾苗,满目江乡田”是北宋文学家范仲淹描绘晋祠稻田生产的诗句。晋祠稻米种植历史悠久,品质优良被称作“北米之最”。本书主要是研究集体化时期晋祠稻米耕作技术与社会变迁问题。为将这一问题论述得更加明细准确,作者用长时段的历史视角,研究了晋祠水稻的种植历史、传统稻田耕作技术与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乡村社会。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着力进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晋祠水稻生产实现了由传统"依水而作"到"技术种田"方式的转变。在新农业技术实施的过程中,乡村社会也被纳入到国家现代化进程当中,围绕传统技术改造、新农业技术推广,晋祠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信仰乃至农民的生活、行为、思想都发产了重大变化。

  

  周亚:《晋南龙祠:黄土高原一个水利社区的结构与变迁》

  内容简介:

  龙祠水利社区的结构变迁具有鲜明的时间阶段性和地域特殊性,且每一个重大的变迁节点都是国家力量介入的结果;“地水夫钱一体化”原则、水利管理的精英化、上下游利益关系等要素的“固化不变”则是水利社区实现长期稳定的基本保障。本书充分利用田野调查中新发现的碑刻、水册、契约、档案等文献,从环境背景、水利开发、水利组织、水权形态、水利制度、水利技术、水利景观、区域互动等多个角度透视龙祠水利社区的结构,并在千年尺度中探求其变迁发展发展。将水利社会史的研究时限下延至集体化时期是本书的另一个鲜明特色,本书深入探讨了这一时期国家在水利工程、技术方面的成绩和对农业现代化道路的积极探索,同时也对工程质量、管理方式、传统文化等予以深刻反思。

 

       李麒:《社会变革时期的财产纠纷与诉讼实践——Y市法院1950—1965年民事档案实证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在经济史、社会史、法律史结合的视野关照之下,通过对Y市法院1950—1965年民事诉讼档案的解读,对财产纠纷与诉讼实践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探讨。诉讼档案表明,法院在当时法律制度不尽完善甚至有所缺失的情况下,依据既有的法律规定、政策和习惯,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实现了保障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经济制度的功能,其经验对于新时期的社会经济制度完善、法律发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